2018年1月25日 星期四

計概08-02電子商務的架構與經營模式

8-2.1電子商務的架構:KalakotaWhinston提出電子商務是架構在兩大重要支柱與四大基礎建設上。

兩大支柱

1.公共政策、法律與隱私問題:政府制定規範,保障電子商務對象的權利。

 (1)電子商務基礎規範:電子簽章法、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。

 (2)電子金流規範:票據法、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與管理辦法、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。

 (3)消費者保護規範:消費者保護法、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。

 (4)個人資料保護規範:個人資料保護法。

 (5)智慧財產與公平交易規範:著作權法、專利法、商標法。

2.文件、安全性與網路協定技術標準:讓資訊在不同的傳輸系統間保持通訊的標準,同時也確保資料在傳輸的過程中不會被破壞或竊取,如:選擇防毒軟體、防火牆保護資料。

四大

基礎建設

1.網路基礎建設(Network Infrastructure):整合不同的傳輸網路系統,讓使用者利用電腦經由各種上網方式連結至網際網路,進入各種電子商務平台索取服務或消費。

2.多媒體內容與網頁瀏覽基礎建設(Multimedia Content and Network Publishing Infrastructure):透過瀏覽器(如:IEFirefox)、伺服器與搜尋引擎,讓電子商務過程的商家與顧客能做商品管理與消費活動(如:WWWHTMLJAVA)

3.訊息與資訊交換基礎建設(Messaging and Information Distribution Infrastructure):提供格式化或非格式化的資訊交換中介軟體服務(如:EDIE-mailHTTP),讓資料在網路收發時能被正確解譯或轉換內容。

4.一般商業服務基礎建設(Common Business Services Infrastructure):為避免他人盜取未經允許的資料而犯罪,包含安全技術、驗證服務與電子支付工具等範圍的研究。

 

8-2.2電子商務經營模式

B2B(Business to Business, 企業對企業)

整合上中下游廠商的作業程序,降低人事與作業成本,提升競爭力,形成供應鏈體系,是電子商務市場最具規模的市場。

B2C(Business to Consumer, 企業對消費者)

透過網路對消費者提供商品交易或服務,需靠規模經濟吸引消費者,薄利多銷,是目前網路上最常見的銷售模式

C2B(Consumer to Business, 消費者對企業)

透過特定網站或社群網站號召消費者集體購買,向廠商爭取折扣,屬於消費者導向商務模式。

C2C(Consumer to Consumer, 消費者對消費者)

消費者透過拍賣網站進行交易活動,網站提供交易機制,扮演「市場促進者」角色。

O2O(Online to Offline, 網路購物對實體店面)

消費者在網路選購付費,在店面享受服務或取得商品。

 

8-2.3電子化政府(E-Government)

B2G(Business to Government, 企業對政府)

企業與政府間利用電腦與網際網路進行物品採購、採購招標、線上競標。

G2B(Government to Business, 政府對企業)

政府透過網路建立與企業交換資訊的平台,如:電子公文交換與政府訊息通報,改善紙本公文傳送的時效、成本與品質。

G2C(Government to Citizen, 政府對人民)

政府透過網路提供各項繳費、變更戶籍、稅務、公路監理、不動產變更等民生需求的平台。

G2G(Government to Government, 政府對政府)

配合節能減碳,政府機關發展不同的資訊系統與各類型的入口網站,以e化各項作業程序,整合公務人員例行的作業、通訊、會議、公文與權益,提升行政效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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